對于親屬之間約定的借名買房協議,可通過購房票據、實際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觀情況來認定。
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7)京民申4182號
北京高院認為:關于涉案房屋在任某4和王某之間是否形成借名買房關系問題,根據涉案房屋的來源、拍賣款的支付、房屋相關手續憑證持有、房屋實際使用、任某4和王某的往來等情況,一、二審法院確信任某4與王某之間借名買房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并認定該事實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任某1、任某2雖然對此予以反駁,但對于購房款由誰支付、任某4是否實際入住、購房手續和任某4證件為何由王某掌握等事實均不清楚,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一、二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并無不當。另,本案認定任某4和王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并不否定(2004)固法執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書的法律效力。王某雖然違規以任某4的名義競拍涉案房屋,但不必然導致借名買賣關系無效。任某1、任某2提供的涉案房屋欠繳物業費等證據,不能推翻借名買房事實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