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1等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2017)京民申792號
北京高院認為: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馬某7就其主張的與其母親譚某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提交了譚某生前所寫的《我的意見》為證。馬某3、馬某5、馬某4、馬某6對馬某7所述事實主張及證據均予認可,馬某1、馬某2亦認可《我的意見》的真實性。故一、二審法院認定馬某7與譚某形成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并無不當。雖然涉案房屋系房改房,但根據相關政策規(guī)定,該房屋已經可以上市交易,故馬某1、馬某2主張借名買房行為無效,法律依據不足。《我的意見》是譚某生前對涉案房屋的由來、購買和產權歸屬情況的記述,并無死后該財產如何處理的意思表示,因此馬某1、馬某2主張《我的意見》應是譚某的自書遺囑,缺乏依據。因馬某7與譚某之間借名買房關系成立,所以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譚某名下,但已不屬于譚某和馬某8的夫妻共同財產,故馬某1、馬某2主張公證遺囑部分有效并按此遺囑繼承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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