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合同不是“借名買房”的必要條件。
案件:商1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2017)京民申2338號
北京高院認為:關于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房之合意問題,商1請求之基礎系其與商2就涉案B102號房屋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結合全案證據,依據商1陳述,雙方之間未形成書面合同,系就借名買房事宜達成口頭協議,對借名買房問題,商2予以否認。而從現有證據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2作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1出具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明確具體,均指向代簽購買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及辦理買房有關事宜。從后續的履行情況分析,商1作為受托人代商2簽訂了《房屋預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書中的相關義務。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購買B102號房屋之合意,二審法院據此作出如上認定,法院不持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