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質量對購房者來說尤為重要,不僅關系其居住安全,也關系其居住舒適的程度。有的開發商建設的商品房卻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質量缺陷,嚴重侵害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國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房屋的質量問題有如下三種: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指房屋未能通過驗收或經核驗被認定為不符合質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墻等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指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影響購房者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電、供水等。
三、其他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墻皮脫落等。
針對有關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屬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先請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檢查,在取得房屋質量鑒定不合格的證明后,要求開發商予以退房,因此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對購房者的合理、正當要求,開發商置之不理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屬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一般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可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的規定,請求開發商維修,因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