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婚姻法解釋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法院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一)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首先要區分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哪些財產是父母多年積蓄和購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財產,這些財產不是與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財產。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贈與給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財產。
只有在嚴格分出哪些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后,才可以對這些財產處分。對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人個財產不能處分。如果出賣、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共有財產,除了要先區別財產是否屬于共有財產,還要在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后才能處理,沒有協商一致的處分行為無效。
(二)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處分,但并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
(三)財產共有人對共有性質有爭議,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而無法查清的,一般情況下都按共同共有認定處理,另外對財產為共同共有還是個人所有有爭議,又難以查清的,一般也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