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房子買賣不合法,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我國《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伸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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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指的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那么2020年農村宅基地有什么新的規定呢? 1、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2)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3)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4)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2、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1)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2)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