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電梯的高層住宅里,住一樓的住戶,想必都對“電梯費”比較敏感。
“誰受益誰付費。我住一樓根本不使用電梯,憑什么要與其他樓層的業主一同繳費呢?”
“誰受益誰付費這個原則是不合理的,我雖然房子大點但也只是二層啊,那住二十層的怎么交得比我還少?”
“還有負一層的停車場,我連車都沒有,憑什么還得攤那一層的電梯費呢?”
一到繳納物業費的時候,想到自己都沒機會使用電梯卻還要繳納電梯費的時候,難免心里不平衡。對于一樓的住戶,究竟需不需要繳納?現行法律有征收依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也就是說,電梯屬于公共財產,其運行成本應由業主共同承擔。
但是,在理解這項規定的時候,我們應該先了解“電梯費”包含什么?
電梯費分為維護費和電費兩部分。在一些地方,一樓業主基本不使用電梯,就可以不用繳納電梯的電費。但電梯維護費并沒從公共設施維護費分離出來,仍屬于公共財產,那就應該像其他公共設施一樣,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其維護費。
目前,各個省市物價部門對于多層或高層住宅的一樓住戶是否應該繳納電梯費,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小區交不交、按層交還是按面積交,交多少由小區自行規定,具體細則要根據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收取,這可是當初入住時自己親筆簽下的約定。
所以,如果對現行電梯費收取不滿意,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爭取權益:一是向物價部門反映,二是通過業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重新核定收費、成本,咨詢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重簽物業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