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贈與應注意辦理公證。贈與合同是否辦理公證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即:未經公證的贈與,在贈與房屋未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而經過公證的房屋贈與,除了法定撤銷的幾種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隨意撤銷。
其次,贈與可以附義務,雙方應依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撤銷贈與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應特別注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期限。
另外,贈與房屋前,雙方應先到當地房管部門了解可能涉及哪些稅費,并在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稅費如何分擔,以減少日后因稅費負擔而引發的紛爭。
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為了少交稅費或者規避“限購”等政策的購房人,把實為房屋買賣卻制造成為贈與形式的交易情況。
對此,業內人士提醒,因贈與的權利義務不等同于買賣關系,房屋可能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被收回;如房屋存有瑕疵,贈與人也未必需要承擔責任;且違反國家政策訂立的贈與合同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等,這些對于買房人而言都存在著極大風險隱患,因此,想利用房屋贈與形式來規避交易稅費的購房人需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