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是以物是否能夠移動并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壞其價值作為劃分標準的。
動產就是指可以移動然而還不損傷其經濟用途與經濟價值物品,恰好和不動產相對。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
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tài)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tài)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tài)。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guī)定。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有其他的類型。在法律上有分離說與吸收說之分。根據吸收說,房屋被土地吸收,成為土地的組成部分,不能成為獨立的不動產。
根據是否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可將動產交付方式分為直接交付與間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現實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直接置于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一種將對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于買受人的物權變動。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擬制交付相對應,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態(tài)。
2、間接交付:
間接交付,是指出賣人并未將動產實際交付于受讓人,而是通過其他方式間接交付動產。間接交付包括簡易交付,即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還包含了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