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信息,包括:買賣雙方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話,那么還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房屋的具體情況,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分別注明實得建筑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房屋是現房,還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
3、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
4、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
5、權利擔保:賣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保證在交付時已清除該房屋上原由賣方設定的抵押權。如房屋交付后發生該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權利糾紛,由賣方承擔全部責任。
6、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合同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如房屋的保修責任、物業管理以及小區內公用配套設施等。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在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存在著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現象: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因此,關于這一現象也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