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8272 | 回答1次 | 2014-03-29 00:00:00
如果房子房產證目前仍是你父母的,法律上那房子就不是你的財產。離婚時該房產不屬于可分割財產。 如果在你婚后已過戶給你,那就有些麻煩了,因為依照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財產若無特別的法律規定,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這房產便成為共同財產,即使你妻子不要求將她名字添加在房產證上,結果也是一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里所指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而非將已有的不動產贈與子女并過戶,因而你這情況也無法適用這一條。 綜上分析,只要目前這房子產權是你名下的,我認為假如你倆離婚,女方就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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