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91 | 回答8次 | 2014-03-15 00:00:00
這個問題有些復雜,現在的這套房子你姐姐是沒有份的,因為產權是你的,而之前你爸爸的那套你姐有份,分割的話是按之前的10萬來分。你可以把之前的10萬拿出來一起分。
你們共同還他母親為產權人的房子,不管是貸款還是借的,就算你們離婚了也不會得到什么財產,因為產權和你老公沒關系。就算保留憑據證明有你還的,那也只是債權關系(和他母親),只要還你交的錢就可以了,分割不了房子。 你這事也不好辦,可以寫份協議(或婚前財產公證),說明你對房子盡還款和裝修等義務,要是離婚怎么怎么樣。不過這有點傷感情吧。 要不就讓他媽把房子過戶給你們,或者可以說你們拿錢把房子買下來,寫你們倆的名字,這樣你們以后要是離婚你就要以分割房子的產權了。
讓你舅舅寫個欠條,然后等房本辦下來之后把房子抵押給你母親公證一下以后就算他們離婚了這房子的產權也是你母親的一定要用合法的手續辦理這件事你最好跟你舅舅商量一下他是怎么想的
1.她只能分到婚后三層房子的一半,這屬于她在婚后的共同財產. 2.關于婚前婚后財產的規定,關鍵是夫妻雙方有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一切從約.
是繼承的房子,你的兄弟姐妹是均分的
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后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你所說,這房子是你和你父親廠里分來的,應該是你哥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你嫂子是分不去的.
如果你母親以前不知道,他可以從她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要求分割。 下面是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您的情況是這樣的,您姐姐說您的房子有她的份額是不對的,產權人是您的名字,您的姐姐就沒有份的。不過當初您父親的房產是由您姐姐的一份的。要分也只能分以前您父親以前的房子所邁出的款項,并不應該是您現在的房子。您可以把以前買房子的錢拿出來讓大家一起分了就是了,不過您母親是享有3/4的繼承權的,其他孩子來分其中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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