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住房制度是由單位和國家制度改變住房建設的制度,政府、單位或個人共有三個方面共同通過集資建設住房。因此,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應根據個人或個人的繳費、信用、建材供應和稅收等進行補償。總而言之,集資房拆遷賠償標準要按照出資比例確定。
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集資房拆遷補償就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人,依照當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集資房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千萬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目前比較有效的方式是通過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爭取提高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