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每年都要繳的。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別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新建的房屋:
1、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2、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3、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購置存量房: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四)融資租賃的房產: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
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根據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兩種:
(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房產賬面原值×(1-30%)×1.2%
(二)按租金收入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適用稅率(12%)
以上方法是按年計征的,如分期繳納,比如按半年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2;按季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4;按月繳納,則以年應納稅額除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