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這一點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但卻很少有人知道所謂的“欺詐”具體指的都是哪些情況,今天我們就來給大家具體講講向這個問題。
一、主體欺詐
1、 冒名欺詐
具體是指買賣一方當事人假借他人名義與另一方簽訂合同的欺詐方式,主要表現為利用各種手段取得被冒名企業的有關文書甚至印鑒,或者采取偽造、變造他人印鑒的方式,以他人名義實施詐騙活動。
2、 虛構主體欺詐
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偽造的身份證明,或者假的營業執照騙取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從而騙取購房款、定金等錢款的方式。有些騙子甚至采取付高額回扣給相關業務人員,誘使其簽訂合同,從而實現騙取貨款或貨物的目的。
3、 借“名”欺詐
該方式主要針對的是一些不正規的經濟公司而言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履約能力較差或根本無履約能力的主體通過掛靠一家名氣較大的公司或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采取合營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業“名聲”的便利,從而大肆行騙。
二、標的物欺詐
這類欺詐方式主要表現為出售方在買賣合同標的上做手腳,主要是:
1、 虛構標的物
出售方其實并沒有可供出賣的標的物,也沒有獲得標的物的現實可能性,同樣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卻采用各種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從而使購買方掉入陷阱。
2、 品質欺詐
出售方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兩可的詞句,對標的物品質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購買方的表述,或者故意隱藏標的物的瑕疵,使購買方陷入其設置的合同圈套。
3、 出售無權處分的財產
出售方將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出賣給購買方,使購買方無法取得標的物權而蒙受經濟損失。
三、索賠欺詐
1、利用違約責任欺詐
該方式的表現形式會因當事人是購買方還是出售方而有差異。買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標的物品質、履行時間、方式等上面做手腳,誘使出售方訂立其根本無法依約履行的買賣合同,然后以賣方違約為由而主張其賠償違約損失。
出售方的手段則主要是訂立各種不利于購買方主張違約責任的合同條款,如對違約請求的時間進行限制,從而使購買方無法及時提出異議或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內提出請求而遭受損失。
2、利用違約金、定金欺詐
與上一種方式相似,當事人一方故意誘使另一方訂立其根本無法履行的合同,從而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獲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