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當買賣雙方確認好了房屋的價格及相關事宜后,便可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了。但是,簽合同有一些細節還是需要注意的,不然損失的可不只是錢了!所以簽合同必須注意以下內容。
案例一、簽“陰陽合同”后患無窮
王先生購買李女士位于某區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售價為220萬元,約定由買方王先生支付該房屋全部稅款。
鑒于房價較高,買賣雙方便協商通過避稅的方式為王先生減少購房支出,具體做法是網簽合同時將房價報低至120萬元。
不料,網簽之前李女士“反悔”,堅持要求按照購房款全額納稅,導致王先生“損失”稅款共計十幾萬元,一怒之下將王女士訴至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二)項之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構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合同無效的要件有二,一是主觀上合同當事人有惡意串通的故意;二是客觀上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王先生與張女士妄圖通過低報房屋實際成交價格而逃避繳納稅款的義務,即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該行為依法屬無效行為。即使張女士事后反悔,王先生也無法要求張女士履行原來的承諾,其因此“多交的”稅款只能自行負擔。
案例二、夫妻賣房僅一方簽字
李先生與張女士是夫妻關系,張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孟先生經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與張女士簽訂了購買該套房屋的買賣合同。簽訂合同時李先生也在場,但其未在買賣合同上簽字。后李先生將其妻張女士連同孟先生一起訴至法院,以房屋買賣合同未經其書面同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審理中,中介公司職員出庭作證,證實李先生對房屋買賣過程是知情的,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其在場并未表示異議。法官根據簽訂合同時的真實狀況及證人證言依法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孟先生十分幸運,其提供了有效的證人證言可以證實李先生對其妻子賣房一事知情并同意。
為避免賣房人受房價利益的驅動,為自己惡意違約找借口,筆者建議購房人,你所購的房屋如果屬于出賣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確認夫妻雙方均同意賣房。如果作為出賣人在合同上簽字的是夫或妻一方,那么應當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權賣房的授權委托書。
案例三、戶口問題無約定
趙先生因為兒子即將上,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一套“地產”,并順利辦理了過戶手續,隨后,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當趙先生持已經辦理下來的房屋產權證書去公安機關辦理時,卻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屋中居然有他人的戶口,原來原房主拿到房款后,已不知去向。趙先生質問售房人才得知,這是購買此房屋時上家所留下的戶口,售房人對此也無能為力。
戶籍遷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中的難以解決的問題,由于戶籍管理由公安部門進行管理,法院無權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的以戶籍遷移為訴訟的標的的案件,因此,這個問題目前而言,解決起來困難。
建議在二手房交易前,賣方好就戶口問題與賣方約定好遷移問題以及違約責任,以免勞民傷財,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