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官網信息顯示,《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已在近日通過審議并正式公布,將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住房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相關預警機制。住房租金明顯上漲或者有可能明顯上漲時,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漲價申報、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漲幅等價格干預措施,穩定租金水平,并依法報國務院備案。
《條例》明確,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二)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三)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四)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五)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禁止將違法建設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到租賃住房所在地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辦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基層管理服務機構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指定的信息系統辦理出租登記,填報租賃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實際居住人員信息等內容;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條例》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通過平臺完成在線簽約的,平臺將簽約信息同步向公安機關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辦理出租登記。
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經營范圍應當注明“房地產經紀”。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開展住房轉租經營業務。